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开展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执法检查
今夏入伏以来,湖北各地高温预警频发。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了吗?日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人员来到中建三局省环境监控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询问工人、管理人员,查看相关资料,检查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现场抽查,工人老李对执法人员表示,最近单位发了人丹,每天供应绿豆汤和凉茶;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王经理称,高温季来临后,调整了作息时间,实行轮班作业,缩短了室外露天作业时间,并按规定发放了高温津贴。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人员向工友们介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监督主体涉及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人社部门主要是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湖北省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目前全省正在集中力量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7月3日至8月3日),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是检查的重点内容。本次执法检查活动是该专项检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湖北省正在开展的“千名监察员服务万企”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人指出:近期,全省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防止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发生中暑;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要积极作为,检查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链接: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权威解答湖北省高温津贴相关问题——
一、问:湖北省现行高温津贴的标准是2013年出台的,当时从每日补贴标准8元上调至12元。如今四年过去了,是否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及天气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整?为什么?
答:从全国来看,湖北省现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处于较高水平,今年暂没有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计划,重点是推进制度的落实。
二、问:许多单位此前一直有发放高温津贴,但是八项规定之后,因为担心违规,便再未发放,请问高温津贴与单位福利待遇之间的区别?应该如何发放?
答:高温津贴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明确依据。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第三条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定环境工作的权益保障制度设计,各单位可对照此文件的有关情形进行发放。
三、问:湖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那么,对于保险推销员、记者等一些从业者,偶尔在办公室、偶尔需要顶着烈日在外面跑的从业者,其所属单位应该如何发放高温津贴?
答:《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湖北省具体执行标准为12元/天,是以天为单位计算,而不是以月为单位计算,有利于解决上述人员的高温津贴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场所及所处环境温度等实际情形,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发放相应高温津贴。
四、问:如果职工对高温津贴发放有异议怎么办?
答:员工可以到人事劳动仲裁调解部门申请仲裁,在申诉时,可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已发放”,这样可省去劳动者自证的麻烦。